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03:02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財務收支內部審核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0 年 0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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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審核傳票,應注意左列各項:
   (一) 傳票應根據合法之原始憑證編製。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
        等事項,無原始憑證者,不在此限。
   (二) 是否於規定付款期內填製。逾期者應查明其原因。
   (三) 應歸屬之會計科目、子目是否適當。
   (四) 摘要欄是否簡明扼要,並與相關原始憑證之內容相符。整理及結
        算之改正,沖回分錄,無原始憑證者,有無敘明原因及相關之傳
        票。
   (五) 傳票金額是否與相關原始憑證所載金額相符。
   (六) 原始憑證之類別、張數、號碼、日期有否載明。其不附入傳票保
        管者,傳票上是否已由經管人員簽名或蓋章註明,憑證上是否標
        明傳票日期及號碼。
   (七) 傳票上及附件上有關人員之簽名或蓋章是否齊全。
   (八) 不以本位幣計數者,有否記明貨幣之種類、數目及折合率。
   (九) 傳票編號,有無重號或缺號情形。
   (十) 傳票是否按時裝訂,並由經辦人及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
        於裝訂處加蓋騎縫印章。
   (十一) 傳票之調閱及拆釘有否按照規定手續辦理。
   (十二) 傳票及原始憑證之保存年限是否符合規定。憑證之銷毀,有否
          按照規定手續辦理。
   (十三) 支出傳票之受款人是否與原始憑證之受款人相符,其不符者,
          應查究其原因。
   (十四) 收入傳票所載收入款項,繳存之帳戶是否適當,有否應逕行繳
          庫而未繳庫者;自行收納之收入款項,是否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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