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20:21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律師訓練規則
廢止日期:民國 91 年 05 月 23 日
第 8 條
學習律師在訓練期間,得申請離訓。
基礎訓練之成績經評定為合格者,得申請保留。但應於評定合格之日起三
年內申請參加實務訓練。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