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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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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律師訓練規則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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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律師訓練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91 年 05 月 23 日
第 8 條
學習律師在訓練期間,得申請離訓。 基礎訓練之成績經評定為合格者,得申請保留。但應於評定合格之日起三 年內申請參加實務訓練。
司法解釋
0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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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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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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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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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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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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