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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3 19:04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查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88 年 0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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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申請遴任者,應向法務部提出左列文
件:
一  申請書。
二  簡歷表 (其格式如附件) 。
三  公立醫院體檢查合格 (符合司法官特考之體格標準) 之體檢表。
四  獨立學院以上畢業證書。
五  第二點第四項之證明文件。
六  取得薦任實授司法官資格之證明文件、任主要法律科目之專任教授證
    明文件 (證明文件比照第四點第六款辦理) 。
七  任教主要法律科目之中華民國法律編著有系統之著作一種,並以獨立
    完成及最近五年出版者為限,字數須在十萬以上,並於每篇詳註參考
    書目之章節或頁次,期刊之卷期別及頁次,共十四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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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述自要簡│歷    學│  名           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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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律│
│  │        │        │ 號  統  證  分  身 │師│
│  │        │        ├──────────┤教│
│華│        │        │                    │授│
│  │        ├────┼──────────┤副│
│  │        │試    考│  別           性   │教│
│  │        ├────┼──────────┤授│
│  │        │        │ 日  月  年  生  出 │講│
│民│        │        ├──────────┤師│
│  │        │        │ 日      月      年 │申│
│  │        ├────┼──────────┤請│
│  │        │作    著│ 地      生      出 │充│
│  │        ├────┼─────┬────┤任│
│國│        │        │ 偶    配 │ 人 本  │法│
│  │        │        ├─────┼────┤院│
│  │        │        │          │        │檢│
│  │        │        │          │        │察│
│年│        ├────┤     市 省│市 省   │署│
│  │        │戒    懲│     市 縣│市 縣   │檢│
│  │        ├────┼─────┴────┤察│填
│  │        │        │     業 職  偶 配   │官│表
│  │        │        ├──────────┤簡│人
│月│        │        │                    │歷│:
│  │        │        ├──────────┤表│
│  │        │        │ 或  區  地  業  執 │  │
│  │        ├────┤目 科 、 名 校 教 任│  │
│  │        │區地願志├──────────┤  │
│  │        ├────┤                    │  │
│日│        │        │                    │  │
│  │        │        ├──────────┤  │︹
│  │        │        │資 年 教 任 或 業 執│  │簽
│  │        │        ├──────────┤  │章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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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