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申請遴任者,應向法務部提出左列文
件:
一 申請書。
二 簡歷表 (其格式如附件) 。
三 公立醫院體檢查合格 (符合司法官特考之體格標準) 之體檢表。
四 獨立學院以上畢業證書。
五 第二點第四項之證明文件。
六 取得薦任實授司法官資格之證明文件、任主要法律科目之專任教授證
明文件 (證明文件比照第四點第六款辦理) 。
七 任教主要法律科目之中華民國法律編著有系統之著作一種,並以獨立
完成及最近五年出版者為限,字數須在十萬以上,並於每篇詳註參考
書目之章節或頁次,期刊之卷期別及頁次,共十四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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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述自要簡│歷 學│ 名 姓 │ │
│ ├────┼────┼──────────┤ │
│ │ │ │ │ │
│ │ │ ├──────────┤律│
│ │ │ │ 號 統 證 分 身 │師│
│ │ │ ├──────────┤教│
│華│ │ │ │授│
│ │ ├────┼──────────┤副│
│ │ │試 考│ 別 性 │教│
│ │ ├────┼──────────┤授│
│ │ │ │ 日 月 年 生 出 │講│
│民│ │ ├──────────┤師│
│ │ │ │ 日 月 年 │申│
│ │ ├────┼──────────┤請│
│ │ │作 著│ 地 生 出 │充│
│ │ ├────┼─────┬────┤任│
│國│ │ │ 偶 配 │ 人 本 │法│
│ │ │ ├─────┼────┤院│
│ │ │ │ │ │檢│
│ │ │ │ │ │察│
│年│ ├────┤ 市 省│市 省 │署│
│ │ │戒 懲│ 市 縣│市 縣 │檢│
│ │ ├────┼─────┴────┤察│填
│ │ │ │ 業 職 偶 配 │官│表
│ │ │ ├──────────┤簡│人
│月│ │ │ │歷│:
│ │ │ ├──────────┤表│
│ │ │ │ 或 區 地 業 執 │ │
│ │ ├────┤目 科 、 名 校 教 任│ │
│ │ │區地願志├──────────┤ │
│ │ ├────┤ │ │
│日│ │ │ │ │
│ │ │ ├──────────┤ │︹
│ │ │ │資 年 教 任 或 業 執│ │簽
│ │ │ ├──────────┤ │章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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