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9 04:42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
第 32-3 條
檢察事務官執行職務製作之報告、筆錄及其他文書,應送指揮之檢察官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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