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9 04:38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
第 32 條
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因檢察長指定辦理左列事項,得酌予減分或停分案件
:
一、業務之檢查。
二、確定案件之審查。
三、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
四、法令疑義之研擬。
五、其他重要事務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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