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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9 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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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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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8 日
第 47 條
書記官承辦文件,除依法令屬於其職權者外,應送請各該單位主管核轉檢 察長核定。但一般例行文稿、例行報表或以各單位名義行之者,得依其性 質,由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書記官或各該單位主管核定之。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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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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