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9 04:34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18 日
第 33-2 條
檢察事務官執行職務,應受檢察官之指揮監督。
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指揮執行職務時,應就重要事項隨時以言詞或書面向
指揮之檢察官提出報告,並聽取指示。
檢察官得命檢察事務官報告受指示處理事務之經過或調閱卷宗,檢察事務
官不得拒絕。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