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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9 0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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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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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8 日
第 33 條
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因檢察長指定辦理左列事項,得酌予減分或停分案件 : 一、業務之檢查。 二、確定案件之審查。 三、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 四、法令疑義之研擬。 五、其他重要事務之辦理。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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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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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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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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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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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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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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