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9 02:51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0 月 09 日
第 22-4 條
檢察官得對檢察事務官之工作、操行、學識、才能等事項擬議考核與獎懲
意見,送請主任檢察官核轉檢察總長。
前項意見應納入評定檢察事務官年終考績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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