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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8.16 17:28
現在位置:
廢
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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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
第 14 條
戒治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事務較簡者置會計 員,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其 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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