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經判決有罪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檢察機關應將判決書或緩起訴 處分書提供行為人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其為無戶籍者, 應提供行為人居所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項判決書或緩起訴處分書有隱匿行為人身分資訊者,應一併提供真實姓 名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