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未定執行刑者,就各罪依第二條、第四條、 第五條、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減刑後,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定其應執行之 刑。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已定執行刑者,仍依前項規定,另定應執行 之刑;刑法第五十四條之餘罪,均應減刑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