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6:29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第 30-1 條
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人其原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裁定
經撤銷確定者,得請求返還原已繳納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費用;尚未
繳納者,不予以繳納。
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人其原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裁定
經撤銷確定者,其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執行,得準用冤獄賠償法
之規定請求賠償。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