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人其原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裁定 經撤銷確定者,得請求返還原已繳納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費用;尚未 繳納者,不予以繳納。 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人其原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裁定 經撤銷確定者,其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執行,得準用冤獄賠償法 之規定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