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5.03.20 20:33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5 年 03 月 13 日
第 79-1 條
二以上徒刑併執行者,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八條之一所定最低應執行之期
間,合併計算之。
前項情形,併執行無期徒刑者,適用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二以上有期徒
刑合併刑期逾四十年,而接續執行逾二十年者,亦得許假釋。但有第七十
七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十八條之二之情形者,不在此
限。
依第一項規定合併計算執行期間而假釋者,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間,亦合
併計算之。
前項合併計算後之期間逾二十年者,準用前條第一項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
。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