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6 20:31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