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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4.04.07 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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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 憲法法庭判決0
  • 司法解釋2
  • 判例0
  • 法律問題2
  • 行政函釋3
  • 相關法條0
  • 歷史法條3
  • 立法理由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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