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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19:29
現在位置:
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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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第 269 條
意圖營利,辦理有獎儲蓄或未經政府允准而發行彩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經營前項有獎儲蓄或為買賣前項彩票之媒介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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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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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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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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