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6 19:54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第 201 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
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
罰金。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