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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18:05
現在位置:
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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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第 195 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司法解釋
1
判例
17
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2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2
立法理由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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