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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19:02
現在位置:
中華民國刑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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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第 186 條
未受允准,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 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而無正當理由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司法解釋
2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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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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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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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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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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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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