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9:08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第 185 條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
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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