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而約 其不為證言、鑑定或傳譯,或約其為一定之證言、鑑定或傳譯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就證言、鑑定或傳譯之事項,要求、期約 或收受不正利益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