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8.22 02:54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08 月 01 日
第 172-1 條
對於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而約
其不為證言、鑑定或傳譯,或約其為一定之證言、鑑定或傳譯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就證言、鑑定或傳譯之事項,要求、期約
或收受不正利益者,亦同。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