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供役不動產所有人或不動產役權人因行使不動產役權之處所或方法有變更 之必要,而不甚妨礙不動產役權人或供役不動產所有人權利之行使者,得 以自己之費用,請求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