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 同司法院另定之。 2.一百十五年八月十七日修正公布第 1223 條條文,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 。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 其所得遺產。 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