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31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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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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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民國 95 年 03 月 20 日
第 11 條
請求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行政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 正。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逕行駁回之。
憲法法庭判決
0
司法解釋
0
判例
0
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2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1
立法理由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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