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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3035029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04 日
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25 條第 1  項之法定義務履行期限,如有未依限報送主管
機關情形,即符合同條第 6  項規定之客觀處罰要件,尚無得先予展延其
期限之規定,惟仍得注意具體個案之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出於故意或過失而
有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等情形併予審酌
主    旨:所詢有關財團法人請求延長「財團法人法」第 25 條之法定義務履行期限
          ,主管機關是否具有裁量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113  年 2  月 7  日科會綜字第 1130009990 號書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5 條第 1  項及第 6  項第 1
              款規定:「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其當年工作計
              畫及經費預算…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第 1  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財團法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
              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一、未依第一
              項或第二項規定送主管機關備查。…(第 6  項)」上開第 1  項所
              定之「1 個月內」為法定義務履行期限,立法目的係為利主管機關之
              監督,而規定財團法人每年度應定期辦理事項,一方面在於促使財團
              法人應按期申報,另方面亦賦予財團法人有相當之作業期間,俾準備
              相關資料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本部 112  年 8  月
              31  日法律字第 11203510900  號函參照);另於第 6  項明定違反
              前開規定之行政罰,以遏止財團法人不依規定報送營運及運作資料或
              主動公開相關資訊等行為。是以,依本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財團
              法人應依限將工作計畫、經費預算等相關資料送主管機關,如有未依
              限報送主管機關情形,即符合同條第 6  項規定之客觀處罰要件,尚
              無得先予展延其期限之規定,惟仍得注意具體個案之行為人主觀上是
              否出於故意或過失而有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等情形併予審酌(本部
              110 年 6  月 28 日法律字第 11003504190  號函及 109  年 6  月
              4 日法律字第 10903509110  號函意旨參照)。本件依貴會來函所述
              ,案內財團法人因董事公務繁忙,未能依規劃期程召開董事會,請求
              展延提交 113  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之繳交期限至 113  年 3
              月底一節,因涉及財團法人之監督管理事項,宜請貴會參酌上開說明
              ,就具體個案本於職權審認之。
正    本: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