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修訂之矯正機關(準)脫逃案件作業流程圖、處置程序檢核表、通報及告
發函文參考範本等資料。受刑人有脫逃之情事時,考量保護機構及警察機
關得迅速進行犯罪被害人通知及保護事宜,俾利保障犯罪被害權益,各機
關於發現或知悉脫逃案件發生後至遲 2 小時內,應將函報檢察署脫逃案
件之資料提供及通報保護機構
主 旨:檢送修訂之矯正機關(準)脫逃案件作業流程圖、處置程序檢核表、通報
及告發函文參考範本等資料各 1 份,請依說明所示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按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受刑人
有脫逃之情事時,矯正機關除立即以獄政管理資訊系統線上通報外,
應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載明受刑人年籍、現執行罪名、應執行刑期
、脫逃之發生時間及地點等資訊,通報矯正機關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政府警察機關及保護機構。」
二、為使脫逃案件通報作業流程符合前揭規定,並考量保護機構及警察機
關得迅速進行犯罪被害人通知及保護事宜,俾利保障犯罪被害權益,
各機關於發現或知悉脫逃案件發生後至遲 2 小時內,應將函報檢察
署脫逃案件之資料提供及通報保護機構(總會)。
三、另各機關不定期進行不同類型(準)脫逃案件通報測試,除使值勤人
員熟悉日間(辦公日)案件處置及作業程序外,務請加強於夜間或例
假日案件發生時之應變處置演練,並檢視人員是否熟諳操作相關電腦
系統軟體及通訊設備,以依限完成處置及通報作業。
四、本部 112 年 5 月 5 日法矯字第 11204003400 號函頒之矯正機
關(準)脫逃案件作業流程圖、處置程序檢核表、通報及告發函文參
考範本等資料,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 本: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 本: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法務部檢察司(含附件)、法務部
保護司(含附件)、臺灣高等檢察署(含附件)、內政部警政署(含附件
)、內政部警政署防治組(含附件)、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含附件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秘書室(刊
登法規資料庫)(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教化輔導組(含附件)、法務
部矯正署安全督導組(含附件)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民國 112 年 5 月 5 日法矯字第 112040034
00 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