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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2035056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6 日
要  旨:
有關貴管財團法人財產總額變更,涉及財團法人基金計算及認定基準辦法
第 5  條適用疑義之說明
主    旨:有關貴管財團法人財產總額變更,涉及財團法人基金計算及認定基準辦法
          第 5  條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11  年 12 月 26 日衛授家字第 1110019354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基金計算及認定基準辦法(下稱本辦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財團法人前三年度受捐贈之財產、基金孳息及其他各項收
              入之總額,其用於捐助章程所定業務項目之支出總額,應達百分之六
              十,始得將設立登記後取得之財產列入基金。」查其立法目的,係為
              促進財團法人積極辦理捐助章程所定業務項目,爰明定財團法人將設
              立登記後取得之財產列入基金時,前 3  年度從事捐助章程所定業務
              項目之支出數額(包括財團法人前 3  年度各年度如有報經主管機關
              查明同意之結餘款使用計畫,且確實已依計畫支出項目於相同期間支
              用部分),應達前 3  年度受捐贈之財產、基金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
              總額之一定比例,始得將設立登記後取得之財產列入基金(本辦法第
              5 條立法說明二參照)。是以,上開本辦法第 5  條第 1  項僅規定
              「用於捐助章程所定業務項目之支出」,至該支出之會計項目名稱為
              何,本辦法並未規範。又財團法人之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下稱編製準則)係由各主管機關就其主管財團法人業務屬性本於權責
              訂定,並未有一致性規範,均合先敘明。
          三、貴部來函說明三所述:「…111 年 10 月 13 日衛授家字第 1110012
              543 號函所述捐助章程所定業務項目之支出數額計算內涵,係指收支
              餘絀表之支出項下之業務支出、銷售貨物或勞務成本、附屬作業組織
              支出等 3  項;而該基金會反映未採計同為捐助章程所列業務項目之
              支出類其他會計項目如『行政管理支出』,形成支出總額低列情形,
              爰請貴部協助釋復:用於捐助章程所定業務項目之支出總額,其中『
              業務項目支出』是否包括與捐助章程業務項目有關之行政管理支出(
              即間接費用,如庶務事務經費)」乙節,因貴部所訂編製準則第 36
              條第 2  款及函內所列財團法人正德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會計制度等
              均未就各類支出明定其內涵,此涉貴部函釋、有關規範及具體個案事
              實認定,爰請貴部參酌前揭本辦法第 5  條之立法意旨及相關說明,
              就行政管理支出項下各項費用是否屬辦理捐助章程所定業務項目,本
              於職權審認之。
正    本:衛生福利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