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貴管財團法人財產總額變更,涉及財團法人基金計算及認定基準辦法
第 5 條適用疑義之說明
主 旨:有關貴管財團法人財產總額變更,涉及財團法人基金計算及認定基準辦法
第 5 條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11 年 12 月 26 日衛授家字第 1110019354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基金計算及認定基準辦法(下稱本辦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財團法人前三年度受捐贈之財產、基金孳息及其他各項收
入之總額,其用於捐助章程所定業務項目之支出總額,應達百分之六
十,始得將設立登記後取得之財產列入基金。」查其立法目的,係為
促進財團法人積極辦理捐助章程所定業務項目,爰明定財團法人將設
立登記後取得之財產列入基金時,前 3 年度從事捐助章程所定業務
項目之支出數額(包括財團法人前 3 年度各年度如有報經主管機關
查明同意之結餘款使用計畫,且確實已依計畫支出項目於相同期間支
用部分),應達前 3 年度受捐贈之財產、基金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
總額之一定比例,始得將設立登記後取得之財產列入基金(本辦法第
5 條立法說明二參照)。是以,上開本辦法第 5 條第 1 項僅規定
「用於捐助章程所定業務項目之支出」,至該支出之會計項目名稱為
何,本辦法並未規範。又財團法人之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下稱編製準則)係由各主管機關就其主管財團法人業務屬性本於權責
訂定,並未有一致性規範,均合先敘明。
三、貴部來函說明三所述:「…111 年 10 月 13 日衛授家字第 1110012
543 號函所述捐助章程所定業務項目之支出數額計算內涵,係指收支
餘絀表之支出項下之業務支出、銷售貨物或勞務成本、附屬作業組織
支出等 3 項;而該基金會反映未採計同為捐助章程所列業務項目之
支出類其他會計項目如『行政管理支出』,形成支出總額低列情形,
爰請貴部協助釋復:用於捐助章程所定業務項目之支出總額,其中『
業務項目支出』是否包括與捐助章程業務項目有關之行政管理支出(
即間接費用,如庶務事務經費)」乙節,因貴部所訂編製準則第 36
條第 2 款及函內所列財團法人正德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會計制度等
均未就各類支出明定其內涵,此涉貴部函釋、有關規範及具體個案事
實認定,爰請貴部參酌前揭本辦法第 5 條之立法意旨及相關說明,
就行政管理支出項下各項費用是否屬辦理捐助章程所定業務項目,本
於職權審認之。
正 本:衛生福利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