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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2035041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18 日
要  旨:
有關以設立獎學金資助優秀學生為目的成立之「公益信託教育基金」,其
受贈對象係以「單一學校及單一系所」成績優秀學生為受益人,是否符合
信託法第 69 條所稱「公共利益」疑義之說明
主    旨:有關以設立獎學金資助優秀學生為目的成立之「公益信託教育基金」,其
          受贈對象係以「單一學校及單一系所」成績優秀學生為受益人,是否符合
          信託法第 69 條所稱「公共利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12  年 3  月 21 日臺教社(三)字第 1120028584 號函。
          二、按信託法第 69 條規定:「稱公益信託者,謂以慈善、文化、學術、
              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信託。」公益信託之設
              立須以公共利益為目的者,始足當之。所稱「公共利益」,係指社會
              全體之利益,亦即不特定多數人之利益。如以特定人或特定團體為受
              益人之信託,非為公益信託;又信託之目的僅是「間接」或其「結果
              」有助於公益者,亦非屬公益信託。又受益人為國家、地方自治團體
              、財團法人或其他公益團體,雖屬特定之人,因具有公共性,有助於
              全體社會之福祉、文明與發展,則認具公益性(本部 104  年 11 月
              17  日法律字第 10403514750  號及 91 年 11 月 19 日法律字第 0
              910043363 號函參照)。另有學者認為,「公共利益」須符合「利益
              須具有公共性」及「受益對象須為不特定人」之要件。所謂「公共性
              」係指利益之內容須有助於社會之安全與文明者而言,亦即該利益之
              存在或提供對於社會大眾具有方便性與實用性之謂,例如對於贊助獎
              學金、研究費或對公益組織經費之援助,因亦對於社會相當階層民眾
              具有實益,應具有公共性;至於「受益對象須為不特定人」係指最終
              受益者而言,因此若係以特定之公益目的事業為受益人,而其最終利
              益係由不特定多數大眾所共享時,亦不失為不特定人。此外,如受益
              人未達相當程度的多數(not a sufficient section of the commu-
              -nity) ,而僅限定一定範圍的人時,並不具公共性,即不具有公益
              性(王志誠著「信託法」,107 年 8  月第 7  版,第 336  頁至第
              338 頁;潘秀菊、陳佳聖著「信託法實務問題與案例」,109 年 9
              月初版,第 313  頁參照);亦有學者認為公益信託重要的要件應該
              不是受到援助的人特定與否,而是流向大眾的社會利益的分量,假如
              接受利益的團體很小,援助該等團體僅構成小的社會利益,則應不將
              該信託視為公益信託(謝哲勝著「信託法」,111 年 6  月第 6  版
              ,第 214  頁參照)。來函所詢以設立獎學金資助優秀學生為目的成
              立之「公益信託教育基金」,其受贈對象係以「單一學校及單一系所
              」成績優秀學生為受益人,是否符合信託法第 69 條所稱「公共利益
              」疑義乙節,有關個案究是否具有利益公共性及不特定多數人等,因
              涉教育公益信託申請設立許可事項(信託法第 70 條第 1  項及教育
              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1  款參照),仍
              請貴部參酌上開說明,依具體個案事實本於權責審認之。
正    本:教育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