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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1035122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04 日
要  旨:
法務部有關研議公務人員派免令電子化措施(線上簽收確認及下載列印)
之說明
主    旨:有關研議公務人員派免令電子化措施(線上簽收確認及下載列印)乙案,
          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總處 111  年 9  月 21 日總處培字第 1113028965 號書函及同
              年月 2  日總處培字第 1113028547 號書函。
          二、按公文程式條例第 2  條規定:「公文程式之類別如下:一、令:公
              布法律、任免、獎懲官員,總統、軍事機關、部隊發布命令時用之。
              ……(第 1  項)。前項各款之公文,必要時得以電報、電報交換、
              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第 2  項)。」第 13 條規定
              :「機關致送人民之公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有關送
              達之規定。」據此,公務人員派免令之送達,必要時得以電子方式為
              之,並於其他法律就其送達無特別規定時,適用行政程序法(下稱本
              法)有關送達之規定。次按本法第 68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機關
              之文書依法規以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者,
              視為自行送達。」故行政機關之文書以電子文件等方式行之而視為自
              行送達者,其送達須以「依法規」為前提,如無法規之規定,尚不得
              以電子文件行之而發生自行送達之效果;上開所稱「法規」,就中央
              法規而言,係包括法律、法律具體或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等,例如「
              電子簽章法」、「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商標電子申請及電
              子送達實施辦法」及「公司登記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即屬
              之(本部 108  年 4  月 18 日法律字第 10803504120  號函參照)
              。惟本件公務人員派免令電子化措施所依據之法規為何,尚有未明,
              宜請貴總處先予釐明。
          三、再按本法第 110  條第 1  項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
              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
              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查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9  年 10 月 5  日公保字第 1091060
              302 號函附之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所示,公務人員之派免令,性質上
              有屬行政處分,亦有屬內部管理措施者。貴總處研議未來公務人員派
              免令不發送紙本公文,倘該派免令係屬行政處分性質,依上開規定,
              即應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當事人知悉,始對其發生效力。依來文
              說明,本件貴總處研議由各機關使用貴總處建置系統自動傳輸至公務
              人員個人資料服務網,提供各機關公務人員線上簽收、查詢、列印,
              究以何一時點作為人事派免處分之生效時點?如公務人員遲未簽收或
              線上簽收後卻無法閱讀資訊系統上之派免令時,是否仍得認業以其他
              適當方法通知或使當事人知悉,而對其發生效力?事涉當事人權益,
              併請釐明。
正    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