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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1035107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22 日
要  旨:
公益信託之設立須以公共利益為目的者,始足當之。是以公益信託係以不
特定多數人為受益人,無論其信託目的為何,尚難認有「無受益人存在」
之公益信託
主    旨:有關貴院函請本部補充說明信託法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院 111  年 8  月 1  日院東甲股 111  訴 000356 字第 11100
              07968 號函。
          二、按信託法第 69 條規定:「稱公益信託者,謂以慈善、文化、學術、
              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信託。」公益信託之設
              立須以公共利益為目的者,始足當之。所稱「公共利益」,係指社會
              全體之利益,亦即不特定多數人之利益(本部 104  年 11 月 17 日
              法律字第 10403514750  號函參照)。是以公益信託係以不特定多數
              人為受益人,無論其信託目的為何,尚難認有「無受益人存在」之公
              益信託。
正    本: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