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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1035059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6 日
要  旨:
財團法人於尚未向法院完成法人設立登記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撤回捐助人
之捐助財產,因財團法人之成立,係以捐助人捐助一定數額之財產為其組
織基礎,且為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主要條件,為免財團法人因組織基礎變
動致無法達成設立目的,主管機關應財團法人法第 11 條第 5  款規定廢
止其設立許可
主    旨:有關財團法人尚未完成法人登記,捐助人可否申請撤回捐助財產及貴局是
          否需撤銷或廢止該法人設立許可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11  年 1  月 4  日中市教終字第 1110000229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 11 條第 5  款規定:「申請財團法人
              設立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已許可者,應
              撤銷或廢止之:…五、未依規定將全部捐助財產移轉為財團法人所有
              。…」揆其立法理由,財團法人一經法院依法登記於法人登記簿,即
              行成立而取得法人資格,得為權利義務主體,捐助人即負有依捐助章
              程所載財產目錄移轉所捐財產為財團法人所有之義務,捐助人於財團
              法人辦理登記後,即不得撤回其捐助行為(本部 98 年 10 月 6  日
              法律決字第 0980034933 號函、106 年 7  月 31 日法律字第 10603
              510470  號函、110 年 7  月 29 日法律字第 11003510240  號函意
              旨參照)。而依本件來函所述,貴市某財團法人教育基金會前經貴局
              同意設立許可在案,於尚未向法院完成法人設立登記前,向貴局申請
              撤回捐助人之捐助財產,倘其捐助人之真意係在向法院聲請登記前,
              即預先表示拒絕其所捐助財產之全部移轉,因財團法人之成立,係以
              捐助人捐助一定數額之財產為其組織基礎,且為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
              主要條件,為免財團法人因組織基礎變動致無法達成設立目的,主管
              機關仍應依本法第 11 條第 5  款規定廢止其設立許可。
正    本: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