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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1035037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1 日
要  旨:
有關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檢送新修正之「仲裁人聲明書」、新訂「仲裁人評
估利益衝突或揭露事項檢查表」及「仲裁人選定書」予本部參考乙案之說
明
主    旨:有關貴會檢送新修正之「仲裁人聲明書」、新訂「仲裁人評估利益衝突或
          揭露事項檢查表」及「仲裁人選定書」予本部參考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111  年 1  月 20 日(111) 仲會字第 1110085  號函。
          二、本件貴會檢送修正之「仲裁人聲明書」(下稱「聲明書」)、新訂「
              仲裁人評估利益衝突或揭露事項檢查表」與「仲裁人選定書」(下稱
              「選定書」)等資料,依仲裁法及「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
              規則」等相關規定,尚無須檢送予本部備查。查依本件「聲明書」「
              四、本人承諾,如有下列情事,本人將立即辭任:(一)發現或發生
              附表一第 1  至 5  款應予告知當事人之事實或情況。」及「(二)
              本人若有不符附表二例示等仲裁人倫理規範之情事,經中華民國仲裁
              協會仲裁院作出停止或禁止本人擔任仲裁人職務之決定。」將發生仲
              裁人立即辭任之效力,恐形成「仲裁人得否續行處理個別仲裁事件,
              須繫於貴會仲裁院作成何種決定而異」之情形;另觀諸本件「選定書
              」之格式內容,似因兼具「選定」及「同意」性質,是否符合當事人
              真意,亦不無疑問,是否有違反當事人自主原則及是否違反仲裁法、
              「費用規則」第 23 條之規範意旨等疑義,前經本部 106  年 8  月
              30  日法律字第 10603512010  號書函及 107  年 6  月 6  日法律
              字第 10703508170  號書函敘明並函復貴會在案,仍請參照。
正    本:中華民國仲裁協會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