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檢送新修正之「仲裁人聲明書」、新訂「仲裁人評
估利益衝突或揭露事項檢查表」及「仲裁人選定書」予本部參考乙案之說
明
主 旨:有關貴會檢送新修正之「仲裁人聲明書」、新訂「仲裁人評估利益衝突或
揭露事項檢查表」及「仲裁人選定書」予本部參考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111 年 1 月 20 日(111) 仲會字第 1110085 號函。
二、本件貴會檢送修正之「仲裁人聲明書」(下稱「聲明書」)、新訂「
仲裁人評估利益衝突或揭露事項檢查表」與「仲裁人選定書」(下稱
「選定書」)等資料,依仲裁法及「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
規則」等相關規定,尚無須檢送予本部備查。查依本件「聲明書」「
四、本人承諾,如有下列情事,本人將立即辭任:(一)發現或發生
附表一第 1 至 5 款應予告知當事人之事實或情況。」及「(二)
本人若有不符附表二例示等仲裁人倫理規範之情事,經中華民國仲裁
協會仲裁院作出停止或禁止本人擔任仲裁人職務之決定。」將發生仲
裁人立即辭任之效力,恐形成「仲裁人得否續行處理個別仲裁事件,
須繫於貴會仲裁院作成何種決定而異」之情形;另觀諸本件「選定書
」之格式內容,似因兼具「選定」及「同意」性質,是否符合當事人
真意,亦不無疑問,是否有違反當事人自主原則及是否違反仲裁法、
「費用規則」第 23 條之規範意旨等疑義,前經本部 106 年 8 月
30 日法律字第 10603512010 號書函及 107 年 6 月 6 日法律
字第 10703508170 號書函敘明並函復貴會在案,仍請參照。
正 本:中華民國仲裁協會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