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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0035166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04 日
要  旨:
有關海洋保育署「臺灣海域垂釣資源暨海釣產業結構調查計畫」等服務,
得否不辦理招標,而以行政協助方式委託並依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以訂
定行政契約書方式執行疑義之說明
主    旨:有關貴會海洋保育署「臺灣海域垂釣資源暨海釣產業結構調查計畫」等服
          務,得否不循政府採購法辦理招標,而逕以「行政協助」方式委託並依行
          政程序法第 19 條以訂定行政契約書方式執行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至四
          。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110  年 12 月 15 日海政風字第 1100013365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之規範範圍,係以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之
              行為為限(本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條第 1  項參照);而政
              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所稱「採購」,係指政府機關、公立學校、
              公營事項辦理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
              僱傭等私經濟行政為適用範圍(採購法第 2  條、第 3  條參照);
              有關此等採購事項,應依採購法及其子法規定判斷之,不生行政程序
              法之適用問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89 年 8  月17日工程法字第
              89023741  號函、本部103年8月22日法律字第10303509590號函意旨
              參照),合先敘明。
          三、復按本法第 19 條規定:「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
              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第 1  項)。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二、因人員、
              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第 2  項)。
              被請求機關得向請求協助機關要求負擔行政協助所需費用。其負擔金
              額及支付方式,由請求協助機關及被請求機關以協議定之;協議不成
              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定之(第 7  項)。」所謂行政協助,指平行
              或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間,基於請求,由被請求機關就屬其權限範圍
              內之行為(又稱權限,乃指管轄權之權利義務內容)而非屬其職務範
              圍(乃指行政機關依法應達成之目標)之行為,提供補充性協助,應
              限於行政機關相互間,且限於公法上行政行為,不包括私法行為(本
              部 98 年 2  月 12 日法律字第 0970047683 號函、本部 106  年 4
              月 21 日法律字第 10503520020  號函、本部 106  年 12 月 13 日
              法律字第 10603508070  號、本部 108  年 4  月 16 日法律字第 1
              0803505130  號函意旨參照)。
          四、有關所詢旨揭計畫得否不循政府採購法辦理招標,而逕以「行政協助
              」方式辦理乙節,建請貴署先釐清該計畫所辦理事項是否為公法上行
              政行為,以及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是否係於其權限範圍內之行為抑或涉
              及勞務委任之私經濟行為後,參酌上開說明予以審認。至貴會如尚涉
              有採購法之適用疑義,建請洽詢該法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之意見。
正    本:海洋委員會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