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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保決字第 108055028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5 日
要  旨:
有關貴署所陳 107  年度「督核轄區地方檢察署辦理易服社會勞動暨尿液
採驗作業稽核執行情形報告」一案之說明
主    旨:貴署所陳 107  年度「督核轄區地方檢察署辦理易服社會勞動暨尿液採驗
          作業稽核執行情形報告」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署 108  年 2  月 19 日檢執觀字第 10812000400  號函。
          二、旨揭報告建議事項,本部回應如下:
          (一)建議事項一、各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地檢署)應持續落實邀集政
                風單位於社會勞動人初報到時,進行廉政宣導:請貴署加強督導各
                地檢署落實「本部強化實施易服社會勞動督核效能實施計畫」參、
                實施方法四、(二)、1 「各地檢署政風室於社會勞動人初報到時
                ,協助宣導社會勞動人對於執行機關(構)或觀護佐理員如有索賄
                等不法情事時,得循何管道向政風單位檢舉」之規定辦理,以避免
                發生索賄情事時,社會勞動人無從檢舉。
          (二)建議事項二、各地檢署應持續並確實落實社會勞動督核效能:請貴
                署加強督導各地檢署應依「本部強化實施易服社會勞動督核效能實
                施計畫」參、實施方法二:「強化觀護佐理員督核效能」暨三:「
                主任觀護人、觀護人落實複查機制」,持續執行社會勞動督核相關
                事項,落實社會勞動督核避免衍生弊病。另有關佐理員差勤管理由
                各地檢署自行列管,惟仍應依本部 101  年 10 月 18 日法保字第
                10105117340 號函辦理:觀護佐理員每月每人需達 9.5  日外勤天
                數(如當月工作日未達 20 日,以比例計算),以維持各地檢署對
                於社會勞動執行機關(構)之查訪頻率及品質,加強社會勞動督核
                防止弊端。上揭觀護佐理員外勤日數統計表各地檢署並應有每月預
                排班表及實際出勤班表供年度業務督核時抽查。
          (三)建議事項三、針對社會勞動執行機構及社會勞動人回饋單,對於勾
                選「不同意」或空白者,應逕行瞭解各項回饋單填報情形:請貴署
                督導各地檢署針對社會勞動執行機構及社會勞動人回饋單,對於勾
                選「不同意」或空白者,宜瞭解原因,以確實做為業務策進之參考
                。
          (四)建議事項四、應避免檢驗公司知悉盲績效檢體,以確保檢驗正確性
                :請貴署加強督導各地檢署依「地方檢察署辦理施用毒品犯尿液採
                驗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使用盲績效監測檢體時,受託檢驗
                機構於簽收檢體時,應注意遮蔽資料,且相關文件不得載有足以識
                別為盲績效監測檢體之相關資訊,以確保檢驗品質。又地檢署於安
                插盲績效監測檢體時應避免連續性安插,以免遭檢驗機構察覺。
          (五)建議事項五、尿液檢體完成採集後,應立即放入冷藏櫃:請貴署加
                強督導各地檢署於尿液檢體完成採集後,應立即放入冷藏櫃保存,
                且應遵守「地方檢察署辦理施用毒品犯尿液採驗應行注意事項」之
                規定辦理,並檢視尿液檢體存放之處所是否妥適,避免造成檢體變
                質。
          (六)建議事項六、各地檢署應落實並遵守「地方檢察署辦理施用毒品犯
                尿液採驗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採尿採集及保管工作,避免便
                宜行事:請貴署加強督導各地檢署於辦理採尿採集及保管工作,應
                遵守「地方檢察署辦理施用毒品犯尿液採驗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
                辦理,避免便宜行事。
          (七)建議事項七、依「地方檢察署辦理施用毒品犯尿液採驗應行注意事
                項」第 9  點第 15 款之規定略以:「完成尿液檢體封緘前之行為
                ,均應於毒品犯之視線內為之」。若受檢人採尿量不足時,因尿瓶
                尚未彌封,其處理機制如何為當?請貴署督導各地檢署依「採驗尿
                液實施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尿液檢體須達 60
                毫升」,如受檢人採尿量不足,於受檢人補充飲水後,應重新採集
                ,以利測量溫度並避免檢體受汙染或調包等弊端爭議發生。
          (八)建議事項八:為監督採尿過程,防止尿液檢體遭攙假、稀釋或調換
                等舞弊,採尿室得設監視器,惟為維護人權,宜明定監視器鏡頭應
                拍攝之位置,以減少爭議。請貴署督導各地檢署為監督採尿過程,
                防止弊端,監視器以能完整拍攝採尿採集及保管過程為原則,鏡頭
                至少須拍攝到工作區受理報到、進出工作區情形、便池區、分裝區
                、彌封區、冷藏櫃區。惟為維護人權,監視鏡頭應避免直接拍攝受
                檢人生殖器隱私部位,以維護受檢人隱私。
正    本:臺灣高等檢察署
副    本:本部保護司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