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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保決字第 109055021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2 日
要  旨:
有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於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如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74-2、74-3 條規定報
請撤銷假釋,請提供相關書類,俾利辦理撤銷假釋參考
主    旨:有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於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如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74 條之 2  及第 74
          條之 3  規定報請撤銷假釋,請提供相關書類,俾利辦理撤銷假釋參考,
          請照辦。
說    明:依本部矯正署 109  年 2  月 10 日法矯署教決字第 10903001760  號函
          辦理(附件)。
正    本:臺灣高等檢察署(已轉知所屬,毋庸轉行)、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
          署(已轉知所屬,毋庸轉行)
副    本: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新竹
          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含附件)、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
          署(含附件)、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含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含附
          件)、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含附件)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
          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澎
          湖地方檢察署(含附件)、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含附件)、福建連江地
          方檢察署(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含附件)、本部保護司(含附件)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