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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矯正署
發文字號:
法矯署教決字第 109030017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0 日
要  旨:
關於受保護管束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再犯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之案件,請協助提供相關書類,俾作為撤銷假釋之重要參考
主    旨:關於受保護管束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再犯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之案件,請協助提供相關書類,俾作為撤銷假釋之重要參考,
          請查照。
說    明:一、按受保護管束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未保持善良品行,情節重大者,得
              報請撤銷假釋,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74 條之 2  及第 74 條之 3,定
              有明文。前揭情形在實務上以受保護管束人再犯罪情形為最,並以檢
              察官起訴書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內容判斷之,合先敘明。
          二、由於檢察官起訴書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內容,本署及所屬矯正機
              關並無法取得且無查詢權限,如僅以刑案紀錄說明再犯罪情形,並無
              法證明其時點確實落在保護管束期內,為求慎重,對於未提供相關書
              類之撤銷假釋案件,爰不引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74 條之 2  第 1
              款事由,尚請貴司及各檢察署觀護人妥為協助,俾使撤銷假釋之作業
              更臻完善。
正    本:法務部保護司
副    本:本署教化輔導組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