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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
發文字號:
南監教字第 110060013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要  旨:
公告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委託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辦理臺南分監之
受刑人假釋案件審查事項,並自 111  年 1  月 1  日生效
主    旨:公告本監委託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辦理臺南分監之受刑人假釋案件審
          查事項,並自 111  年 1  月 1  日生效。
依    據:一、監獄行刑法第 119  條第 2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有關本監原辦理所屬分監假釋案件審查之事項,包括(一)召開假釋審查
          會及相關事項;(二)假釋審查會當然委員之指派、外聘委員之聘任、解
          任及相關事項;(三)假釋案件之審查、維持、停止、廢止、撤銷及相關
          事項;(四)假釋釋放、製作假釋證書及相關事項等,自 111  年 1  月
          1 日起,臺南分監部分委託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辦理。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7 卷 228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