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廉字第 1100500480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04 日
要  旨:
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義務人持有土地地目為「墓地」、使用類別為「殯
葬用地」及具所有權狀之納(靈)骨塔如何申報,以及是否應強制信託疑
義之說明
主    旨: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義務人持有土地地目為「墓地」、使用類別為「殯
          葬用地」及具所有權狀之納(靈)骨塔如何申報,以及是否應強制信託疑
          義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一、相關文號:監察院 110  年 4  月 14 日院台申參一字第 110183081
              0 號函。
          二、參照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 7  條之立法理由,強制信
              託財產係針對其高度政策決定權及影響力之公職人員,使其財產變動
              情形透明化,避免公職人員利用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之名遂行不法或
              不當利益輸送,藉全民監督達到預防貪瀆及發掘不法之效;惟依本法
              第 7  條第 1  項第 1  款但書規定,信託業依法不得承受或承受有
              困難之不動產,得免予信託;復依據本部 98 年 2  月 20 日法政決
              字第 0980006752 號函意旨,公同共有物應認係信託業承受有困難之
              不動產而得免予信託,合先敘明。
          三、有關土地地目為「墓地」、使用類別為「殯葬用地」如何申報及是否
              需強制信託:
          (一)土地地目為「墓地」、使用類別為「殯葬用地」為本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不動產,應予申報。
          (二)查公職人員持有之土地地目為「墓地」、使用類別為「殯葬用地」
                若非公同共有,則信託業承受該不動產尚無客觀實質之困難,目前
                亦無其他依法不得承受之規範,依據本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本部 98 年 2  月 20 日法政決字第 0980006752 號函意旨,
                「墓地」不論其價值、面積或持分多寡,亦應辦理強制信託,始為
                適法。
          四、有關納(靈)骨塔如何申報及是否需強制信託:
          (一)依殯葬管理條例第 56 條第 3  項規定,內政部對於殯葬服務業銷
                售墓基、骨灰(骸)存放等管理規範,訂定「殯葬服務業銷售墓基
                骨灰骸存放單位及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資訊公開及管理辦法」,並頒
                布「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據以適用。
          (二)納(靈)骨塔之權利取得型態實務上目前區分為「使用權」(永久
                使用權或固定年限使用權)與「所有權」(不動產所有權):
                1.若持有之納(靈)骨塔權利為使用權者,屬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表填表說明貳、個別事項第十七點所規範之「其他其有相當價值
                  之財產」,其價額之計算以已知該項財產之交易價額計算,參照
                  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第 12 條,為骨
                  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之價金,每項(件)價額達新臺幣 20
                  萬元者即須申報;惟尚非屬本法第 7  條第 1  項應信託之財產
                  。
                2.若持有具不動產所有權狀之納(靈)骨塔,自屬本法第 5  條第
                  l 項第 1  款之不動產而應予申報,亦屬本法第 7  條第 l  項
                  第 1  款之應信託不動產,除屬本部 98 年 2  月 20 日法政決
                  字第 0980006752 號函係公同共有信託業承受有困難而得免予信
                  託外,均應交付信託。
正    本:總統府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
          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國家安全局、內政部、外交
          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科技部、文化部、勞動
          部、海洋委員會、僑務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
          行政總處、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立故宮博物院、大陸委員
          會、國家發展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公
          共工程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國家運
          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各縣市
          政府(請轉知鄉鎮市公所及鄉鎮市民代表會)、各縣市議會
副    本:法務部廉政署、本部政風小組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