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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0035132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要  旨:
有關紐西蘭移民局洽請協助查詢我國非婚生子女之「監護權」法律規範之
說明
主    旨:有關紐西蘭移民局洽請協助查詢我國非婚生子女之「監護權」法律規範事
          ,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10  年 9  月 24 日外條法字第 1102455201 號函。
          二、按我國所謂「監護」,係指在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
              擔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時,始設置監護人(民法第 1091 條參
              照),如由父或母一方擔任者,不稱為「監護」,而稱為「對於未成
              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合先敘明。
          三、次按民法第 1084 條第 2  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
              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第 1089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未成年子
              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
              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
              由有能力者負擔之。」準此,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原則上由
              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惟非婚生子女者,因非由婚姻關係受胎所生之
              子女,故非婚生子女與其生父之間,縱令有事實上之血統關係,但非
              當然發生法律上直系血親關係,須經認領(民法第 1065 條第 1  項
              規定)或生父與生母結婚(民法第 1064 條規定),始視為生父之婚
              生子女;而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之間,因有分娩之事實而當然視為婚生
              子女(民法第 1065 條第 2  項規定參照),故非婚生子女未經生父
              認領,且其生父母又未結婚者,其權利義務由生母單獨行使或負擔之
              (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民法親屬新論,2017  年 9  月修訂
              13  版,第 412  頁、本部 104  年 3  月 24 日法律字第 1040350
              3360  號函參照)。
          四、至於生母能否從我國法院取得證明文件,確認其對非婚生子女權利義
              務之行使或負擔乙節,依我國戶籍法第 13 條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
              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經父母協議或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
              成立由父母一方或雙方任之者,應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
              記。至於生母對於非婚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因我國設有出
              生登記之戶籍登記制度(戶籍法第 4  條、第 6  條、29  條等規定
              參照),相關證明文件得否向戶政機關申請取得,建請洽主管機關內
              政部。
正    本:外交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