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矯正署
發文字號:
法矯署安字第 110040061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8 日
要  旨:
依據相關國際公約之規範意旨,為保障收容學生之健康權益,提示少年矯
正學校不得對學生施以單獨監禁。學校應利用常年教育、勤前教育等場合
,督促同仁瞭解國際公約之規範意旨及現行法令函釋等規定,俾增進同仁
之少年保護知能
主    旨:為保障收容學生之健康權益,提示少年矯正學校不得對學生施以單獨監禁
          ,請照辦。
說    明:一、按聯合國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曼德拉規則)第 43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限制或紀律懲罰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發展成酷刑或其
              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以下做法特別應當禁止:
              (a) 無限期的單獨監禁;(b) 長期單獨監禁」;另聯合國保護被
              剝奪自由少年規則(哈瓦那規則)第 67 條規定略以:「應嚴格禁止
              任何構成殘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紀律措施,其中包括體罰
              、關在暗室、密閉或單獨禁閉或其他任何有害有關少年身心健康的懲
              罰。」是以,國際公約均肯認單獨監禁為有害收容人身心健康之管理
              措施,並嚴禁對少年施以單獨監禁。
          二、為符合前揭國際公約之規範意旨,學校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
              施通則第 70 條規定使學生獨居,及基於醫療、教育、輔導等理由,
              而依本署 109  年 7  月 22 日法矯署安字第 10904004910  號函將
              渠等分配於單人舍房時,應避免構成一日之內欠缺有意義人際接觸達
              22  小時以上之單獨監禁。
          三、學校應利用常年教育、勤前教育等場合,督促同仁瞭解前揭國際公約
              之規範意旨及現行法令函釋等規定,俾增進同仁之少年保護知能。
正    本:明陽中學、誠正中學、敦品中學、勵志中學
副    本: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本署安全督
          導組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