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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0035052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
要  旨:
有關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涉及財團法人法第 45 條第 4  項有關董事會決
議適用疑義之說明
主    旨:有關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涉及財團法人法第 45 條第 4  項適用疑義一案
          ,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署 110  年 4  月 12 日社家婦字第 1100006089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45 條第 1  項規定:「董事會之
              決議,種類如下:一、普通決議: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董事
              過半數同意行之。二、特別決議: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
              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本法或捐助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
              定。」同條第 2  項第 5  款規定:「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
              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但捐助章程規定,董事會得以普通決議行之者,不在此限。」同條第
              4 項規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任期屆滿,董事會無法依第 2
              項第 5  款規定完成改選者,除捐助章程有反對之規定外,得報請主
              管機關許可後,以董事會普通決議改選之。」本法第 45 條第 4  項
              之立法目的係為避免財團法人因少數董事杯葛(例如:少數董事無故
              不出席董事會,且未請假及未委託其他董事代理),於董事任期屆滿
              時,董事會仍無法以特別決議改選董事,致影響正常運作,此時,除
              捐助章程有反對之規定外,財團法人得報請主管機關依本法第 45 條
              第 4  項規定後,以董事會普通決議改選之(本法第 45 條立法理由
              參照)。又本法第 45 條第 4  項所稱捐助章程有反對之規定者,係
              指捐助章程對於董事任期屆滿且無法完成改選時,定有排除「財團法
              人得報請主管機關許可,改以董事會普通決議改選董事」之規定。
          三、本件來函所述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 14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
              對於議案之表決,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另遇辦理財產變更登記及其他重大事項,必須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
              席,經由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方為有效。
              」該條項後段係就財產變更登記及其他重大事項之應同意人數訂定較
              高規定(即經由出席董事三分二以上同意),其中所述「其他重大事
              項」,是否包括董事任期屆滿後改選董事之情形?又縱使本件捐助章
              程第 14 條第 1  項條文所定「其他重大事項」包括任期屆滿後改選
              董事之情形,尚難僅因該條項逕認捐助章程對於董事任期屆滿後仍無
              法完成改選時,即屬財團法人「得報請主管機關許可,改以董事會普
              通決議改選董事」之反對規定,仍應視整體捐助章程之目的、內容及
              其真意而定,惟此涉及各該財團法人主管機關對其捐助章程之許可職
              權及個案事實認定事項,尚請貴署本於職權審認之。
正    本: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