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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0035052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0 日
要  旨:
財團法人於財團法人法施行前經主管機關備查之財務報表資料,尚無第
25  條第 3  項第 1  款所定財團法人應於主管關備查後一個月內主動
公開規定之適用,亦不生第 67 條第 1  項補正規定之適用問題
主    旨:貴署來函所詢財團法人法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署 110  年 2  月 25 日消署危字第 1100001479 號函。
          二、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係於 107  年 8  月 1  日經總統公布,
              108 年 2  月 1  日生效施行(本法第 76 條規定參照),財團法人
              於本法施行前經主管機關備查之財務報表資料,尚無本法第 25 條第
              3 項第 1  款所定財團法人應於主管關備查後一個月內主動公開規定
              之適用,亦不生本法第 67 條第 1  項補正規定之適用問題。至於財
              團法人之主管機關是否輔導財團法人公開本法施行前之相關財務報表
              ,因涉主管機關對所管財團法人之輔導事項,應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
              卓酌。
          三、次按本法第 26 條規定:「財團法人資訊之主動公開,除法律另有規
              定或主管機關另有指定公開方式外,應選擇下列方式之一為之:一、
              刊載於新聞紙或其他出版品。二、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
              眾線上查詢。三、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攝影、
              重製或複製。」如財團法人以網站之方式公開資訊,本法並無公開期
              限之明文,惟為達成資訊公開之目的,利於公眾查詢瞭解財團法人,
              其應保留供民眾瀏覽及查詢之適當時間,此涉及財團法人之監督及管
              理事項,應併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卓處。
正    本:內政部消防署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