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當事人依原住民身分法第 4 條第 2 項改姓取得原住民身
分者,從其姓氏子女若無意願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如何從姓一案之意見
主 旨:有關當事人依原住民身分法第 4 條第 2 項改姓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從
其姓氏子女若無意願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如何從姓一案,復如說明二、三,
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09 年 12 月 30 日台內戶字第 1090245808 號函。
二、按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
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定有
明文。次按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
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取得原住民身分,嗣後變更為非原住民父
或母之姓者,喪失原住民身分;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之變
更從姓或取得原住民傳統名字,未成年時及成年後各以 1 次為限;
且具原住民身分者,尚得依法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分別於原住民身
分法第 7 條及第 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以尊重當事人身分選擇
之權利,並維護身分之安定。是有關原住民子女之變更姓氏、取得原
住民傳統名字或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等事項,原住民身分法既設有相
關特別規定,應優先於民法及姓名條例相關規定之適用(本部 102
年 9 月 16 日法律字第 10203510380 號函參照)。
三、查有關當事人依原住民身分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從具原住民身
分之父或母之姓而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其子女從姓之處理方式,依來
函說明二所揭前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101 年 7 月 4 日原民企
字第 1010037273 號函略以:「當事人若係以變更從姓取得原住民身
分,…其子女無意願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即不得依原住民身分法第 7
條規定排除民法第 1059 條規定之適用」,復按民法第 1059 條之規
定,子女僅能從父姓或母姓,子女如已從父姓,而父姓有所變更時,
子女之姓氏亦應隨父姓而變動(或依法另改從母姓)(本部 105 年
8 月 25 日法律字第 10503512430 號函參照)。是本件如當事人係
以改姓方式取得原住民身分,而從其姓之子女無意願取得原住民身分
者,則適用民法第 1059 條規定之結果,該子女應隨同當事人改姓或
改為當事人配偶之姓。惟該子女是否可能僅隨同改姓而不取得原住民
身分?或如該子女不願取得原住民身分者,是否即無法隨同改姓,僅
得改從母(或父)姓?此涉及原住民身分事項,應探究原住民身分法
相關規定及立法意旨,宜請洽詢原住民族委員會意見。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