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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9035179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要  旨:
按民法相關規定,子女與生母之關係,係依分娩之事實即發生法律上之母
子女關係。妻之受胎係婚姻關係存續中者,妻所生子女即推定為夫之婚生
子女。有關國人以他人捐贈之精、卵委託代理孕母在美國所生子女,得否
持憑美國加州高等法院判決,認定其為該子女「親生、唯一完全合法母親
」,涉及內政部形式審查權限,本部表示尊重
主    旨:有關國人李○○女士以他人捐贈之精、卵委託代理孕母在美所生之二童是
          否具我國國籍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09  年 10 月 13 日台內戶字第 1090137250 號函。
          二、按民法第 1063 條第 1  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
              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第 1065 條第 2  項規定:「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準此,子
              女與生母之關係,係依分娩之事實即發生法律上之母子女關係。妻之
              受胎係婚姻關係存續中者,妻所生子女即推定為夫之婚生子女(本部
              103 年 4  月 22 日法律字第 10303504730  號函參照)。
          三、有關夫妻委託代理孕母在美國所生之子女,經美國法院確定判屬夫妻
              之婚生子女,該外國法院判決之效力問題,因涉及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第 1  項規定之解釋適用,本部前曾函詢司法院表示意見略以:外
              國法院之判決,有無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第 1  項各款應否承認其
              效力之情形,各機關均可依該條文規定,本於權責為形式上之審查,
              據以決定是否承認該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之效力。若有爭執時,可由利
              害關係人訴請法院處理,由法官就具體個案本其確信之法律見解,詳
              為審酌裁判(司法院秘書長 102  年 6  月 27 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20016074 號函、98 年 3  月 30 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8000512
              4 號函參照)。是以,本件李女士以他人捐贈之精、卵委託代理孕母
              在美所生 2  童,李女士得否持憑美國加州高等法院判決,認定其為
              該 2  童「親生、唯一完全合法母親」,因涉及貴部形式審查權限,
              本部表示尊重。至於該 2  童既非李女士與其配偶巫先生於婚姻關係
              存續中所生,則無法依民法規定推定為其配偶之婚生子女,且依美國
              法院之判決,認其配偶巫先生非該 2  童之「親生、合法父親」,故
              其配偶自無從依民法第 1059 條規定約定該 2  童之姓氏。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