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9035149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要  旨:
主管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倘屬其他種類行政
罰,主管機關之裁罰權限並不因同一行為涉及刑事處罰而受影響;其裁處
權限時效之計算,亦與法院刑事處罰之判決確定日無涉
主    旨:有關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4  款裁處時效之起算時點疑義乙
          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09  年 9  月 11 日府工養字第 1090214486 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下稱本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
              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
              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
              處之。」係採刑事優先原則,但罰鍰以外之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
              因兼具維護公共秩序之作用,為達行政目的,行政機關仍得併予裁處
              (本法第 26 條第 1  項立法理由參照)。故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102  條第 3  項規定將廠商刊登政府
              採購公報,倘屬其他種類行政罰,主管機關之裁罰權限並不因同一行
              為涉及刑事處罰而受影響;其裁處權限時效之計算,亦與法院刑事處
              罰之判決確定日無涉(本部 106  年 5  月 15 日法律字第 1060350
              6430  號函參照)。
正    本:南投縣政府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