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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矯正署
發文字號:
法矯署安字第 105040055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02 日
要  旨:
檢送「監獄辦理受刑人懲罰處分流程圖」
主    旨:檢送「監獄辦理受刑人懲罰處分流程圖」1 份,請查照。
說    明:一、茲因監獄組織通則業於 105  年 5  月 18 日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 1
              0500042831  號令公布廢止,故各監獄辦理受刑人懲罰時,不得援引
              前開通則第 19 條第 2  項但書有關急速處分之規定。爰此,監獄核
              以受刑人減少勞作金超過 20 元及停止戶外活動超過三日處分,均應
              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始得執行,並請各機關確實督導各級人員應按
              旨揭流程圖辦理。
          二、查本署 105  年 2  月 24 日法矯署安字第 10504001110  號函提示
              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懲罰應行注意事項,其中說明分項一(一)2 述
              及「次按監獄組織通則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由於受刑人之處遇影
              響其權益至鉅,故關於處遇事項應依合議程序行之,以求嚴謹。但於
              情況急迫時,亦得由典獄長先行處分後,提報監務委員會備查,避免
              貽誤時機。爰此,監獄核以受刑人停止戶外活動超過三日之處分時,
              應就受刑人違背紀律情節與戒護管理需求審慎衡酌外,並視實際情況
              決定有無先行處分之必要;…」等,業因上開通則之廢止致失其依據
              ,前開提示內容,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    本: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    本:本署安全督導組(含附件)
資料來源:
法務部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矯正署民國 105  年 2  月 24 日法矯署安字第
  10504001110 號函,說明分項一(一)2 提示內容,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2.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矯正署民國 109  年 8  月 13 日法矯署安字第
  1090400569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