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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綜字第 106300038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01 日
要  旨:
為維持弱勢民眾生活,避免扣押義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補助等款項,請各
分署核發扣押命令前,先行檢視案管系統其他財產權清冊是否有低收入戶
註記,或協調轄區地方政府社會局提供領有社會補助等款項之名冊,篩選
是否為分署之義務人,再交由各執行股參酌辦理
主    旨:關於執行義務人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債權,為避免扣押義務人依法領取之社
          會補助等款項,請參照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按「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
              行。」行政執行第 26 條、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第 1  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義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多為政
              府照護社會弱勢族群之措施,俾維持其基本生活。各相關法規雖多明
              定依法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但該等權利實現後,如仍予強制執行,則有違政府發給之目的(強制
              執行法第 122  條立法說明參照)。
          二、查近來有媒體報導,民眾領取之身心障礙生活補助款,遭行政執行分
              署扣押而影響其生計等情。為維持弱勢民眾生活,請各分署核發扣押
              命令前,先行檢視案管系統其他財產權清冊是否有低收入戶註記,或
              協調轄區地方政府社會局,請其提供領有社會補助等款項之名冊,由
              各分署統計室匯入案管系統篩選是否為分署之義務人,再交由各執行
              股參酌辦理,以避免扣押義務人依法領取之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而
              影響其生計。
資料來源: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四)(109年2月版)第 182-18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