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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9035096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8 日
要  旨:
有關建議有限度開放遺囑文書使用電子簽章乙案,遺囑內容涉及重大財產
權益變動或身分行為,與電子簽章法為推動電子交易普及運用及促進電子
商務發展之立法目的不同,且若以電子文件取代書面或以電子簽章取代簽
名,於現行民法規範下,恐有適用窒礙之處
主    旨:有關貴委員辦公室轉來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議有限度開放遺囑文書使
          用電子簽章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委員國會辦公室 109  年 7  月 16 日轉來雲○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之陳情建議傳真。
          二、按電子簽章法第 4  條第 2  項、第 6  條第 1  項及第 9  條第 1
              項規定,依法令應以書面或以簽名、蓋章為之者,均得以電子文件或
              電子簽章為之,惟行政機關得視各法規規定之性質及業務需要,依同
              法第 4  條第 3  項、第 6  條第 3  項及第 9  條第 2  項規定,
              公告排除其適用。又依本部 91 年 3  月 21 日法律字第 091070013
              9 號令,公告遺囑及遺囑之附件、有關繼承性質之文書,列為排除適
              用電子簽章法適用之文書項目;是以,遺囑並無電子簽章法之適用,
              合先敘明。
          三、次按電子簽章法第 1  條第 1  項規定:「為推動電子交易之普及運
              用,確保電子交易之安全,促進電子化政府及電子商務之發展,特制
              定本法。」同法第 4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經相對人同意
              者,得以電子文件為表示方法(第 1  項)。依法令規定應以書面為
              之者,如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經相對人同
              意,得以電子文件為之(第 2  項)。」有關本件陳情人建議「在有
              足夠之配套機制下,有限度開放遺囑文書使用電子簽章,解除自書、
              代筆及口授遺囑部分之排除電子簽章適用」乙節,查遺囑乃遺囑人依
              法定方式所為,於遺囑人死亡時,始發生效力之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
              (林秀雄著,繼承法講義,修訂 8  版,第 221  頁參照),又遺囑
              之內容涉及重大財產權益變動或身分行為(例如監護人之指定,民法
              第 1093 條規定參照),與電子簽章法為推動電子交易之普及運用及
              促進電子商務發展之立法目的容有不同。
          四、再按電子簽章法第 2  條第 2  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二、電子簽章:指依附於電子文件並與其相關連,用以辨識及確認電
              子文件簽署人身分、資格及電子文件真偽者。」民法規定遺囑之方式
              ,主要在於確保遺囑人之真意,因此,為期遺囑內容之精確,各類遺
              囑均有不同且嚴謹之方式要求,就自書遺囑部分,依民法第 1190 條
              規定,必須親自簽名及書寫全文,以筆跡確認其真偽;又代筆遺囑與
              口授遺囑有關「見證人」須於被繼承人為遺囑時,始終親自在場與聞
              其事並得為證明及簽名,以及「筆記」之作成方式等(民法第 1194
              條及第 1195  條第 1  款規定參照),若以電子文件取代書面或以
              電子簽章取代簽名,於現行民法規範下,恐有適用窒礙之處。另依本
              件陳情人陳情建議檢附之外國立法例資料所示,如美國「統一電子交
              易法」第 3  條已明定不適用依法適用遺囑及遺囑文件之作成及「電
              子簽名法」第 103  條亦明定關於電子有效性一般規則不適用於涉及
              遺囑或遺囑文件。綜上,「遺囑」宜否電子化及其相關配套措施等,
              涉及遺囑方式之重大變革,為避免延伸具體個案之爭議,允宜慎酌。
正    本:立法委員蘇○○國會辦公室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綜合規劃司(國會聯絡組)、本部法律事
          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