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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9035108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要  旨:
有關依土地法第 34-1 條申辦買賣移轉登記,有無涉及民法第 1113 條準
用第 1098 條第 2  項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
理之情形疑義
主    旨:有關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函詢黃○○等人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申辦買賣
          移轉登記,有無涉及民法第 1113 條準用第 1098 條第 2  項監護人之行
          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之情形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
          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09  年 4  月 20 日台內地字第 1090261888 號函。
          二、按民法第 1113 條規定:「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
              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民法第 1098 條規定:「監護人於監
              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第 1  項)。監護人之行為與
              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
              、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
              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第 2  項)。」、第 1101 條規定:「監護
              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
              意處分(第 1  項)。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
              :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第 1103 條規定:
              「受監護人之財產,由監護人管理。」是以,監護人就受監護人之財
              產,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依上開規定,得使用、代為
              或同意處分,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關於共有人依土地法
              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經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
              同意而處分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中未同意處分之受監護宣告共有人
              之監護人(兼為同意處分之共有人)未代為主張行使優先承買權時,
              是否涉及利益相反之情形,查司法實務見解,認應視受監護宣告人是
              否有資力優先承買相關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買賣價金是否有明顯不合
              理情事、是否因而增加受監護之人財產抑或損害其權利或利益,以及
              其所分配價金可否支應其往後生活照顧所需而定(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 112  號民事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
              度監字第 364  號民事裁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監宣字第
              291 號民事裁定等參照),尚難一概而論。本件受監護宣告共有人之
              監護人未代為主張行使優先承買權,其是否涉及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
              反或依法不得代理之情形,因涉個案事實認定,請參酌上開說明就具
              體個案事實本於職權審認之,如有爭議,仍應以法院裁判為準。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