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依土地法第 34-1 條申辦買賣移轉登記,有無涉及民法第 1113 條準
用第 1098 條第 2 項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
理之情形疑義
主 旨:有關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函詢黃○○等人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申辦買賣
移轉登記,有無涉及民法第 1113 條準用第 1098 條第 2 項監護人之行
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之情形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
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09 年 4 月 20 日台內地字第 1090261888 號函。
二、按民法第 1113 條規定:「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
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民法第 1098 條規定:「監護人於監
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第 1 項)。監護人之行為與
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
、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
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第 2 項)。」、第 1101 條規定:「監護
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
意處分(第 1 項)。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
: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第 1103 條規定:
「受監護人之財產,由監護人管理。」是以,監護人就受監護人之財
產,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依上開規定,得使用、代為
或同意處分,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關於共有人依土地法
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經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
同意而處分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中未同意處分之受監護宣告共有人
之監護人(兼為同意處分之共有人)未代為主張行使優先承買權時,
是否涉及利益相反之情形,查司法實務見解,認應視受監護宣告人是
否有資力優先承買相關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買賣價金是否有明顯不合
理情事、是否因而增加受監護之人財產抑或損害其權利或利益,以及
其所分配價金可否支應其往後生活照顧所需而定(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 112 號民事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
度監字第 364 號民事裁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度監宣字第
291 號民事裁定等參照),尚難一概而論。本件受監護宣告共有人之
監護人未代為主張行使優先承買權,其是否涉及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
反或依法不得代理之情形,因涉個案事實認定,請參酌上開說明就具
體個案事實本於職權審認之,如有爭議,仍應以法院裁判為準。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