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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矯正署
發文字號:
法矯署安字第 109040048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4 日
要  旨:
檢送「被告懲罰報告表」、「被告懲罰書」及「被告移入違規舍觀察紀錄
表」
主    旨:檢送「被告懲罰報告表」、「被告懲罰書」及「被告移入違規舍觀察紀錄
          表」各 1  份,請查照。
說    明:一、因應羈押法修正及授權訂定之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自本(109
              )年 7  月 15 日施行,為使看守所(含分所)實務運作順利銜接,
              爰配合前揭法規訂定旨揭表單,請各看守所(含分所)視需要印製使
              用。
          二、按羈押法修正條文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各看守所(含分
              所)應將懲罰事項之相關規定,於被告入所講習時告知,載明於生活
              手冊交付其使用,並於場舍公布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
正    本: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    本: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
          含附件)、本署安全督導組(含附件)
資料來源:
法務部